长沙市望城区财政局文件

                               望财采管〔201318

 


 

关于2014-2016年长沙市望城区机关事业

单位公务车辆保险定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区属各单位,各定点保险服务单位:

根据《关于2014-2016年长沙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保险定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1357号)要求,经市定点入围单位主动承诺,现确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湖南分公司等4家保险服务单位作为我区2014-2016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保险定点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定点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范围及内容

(一)各乡镇(街道)、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含二级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所有公务车辆一律到新定点单位办理投保手续。公务车辆包括各单位公务使用的大客车、小客车、小轿车、吉普车、客货两用车、各类货车、摩托车以及各类特种车辆,不包含营运车辆。

(二)定点保险业务受理包括投保、事故报案、查勘、定损、理赔等相关事宜。

二、定点期限

本次定点期限为20141120161231

三、投保险种

本次确定的险种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10-30万元以内)、车上人员责任险(2万元/)、不计责免赔特约险。各单位应按照实用、合理、节俭的原则确定参保险种。其中,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为必保险种,其他险种由各单位根据经费和车辆状况自行选择投保,但不得擅自超出规定险种和额度。

四、定点单位的选择

为了促进各定点单位之间的公平竞争,提高各单位公务车辆保险的服务质量,各单位可自主选择定点单位承保,但必须在定点单位指定的承办点出单(见附件1)。

五、定点流程及要求

201411日起,各单位公务用车办理定点保险均通过长沙市公务望城区用车定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进行。

(一)各单位根据在管理系统内已选择的定点单位,按所需投保的险种填写《机动车保险交费通知明细单》(见附件2,以下简称《通知单》)交定点单位进行报价。

(二)定点单位根据各单位提交的险种进行报价核定后,退回提交各单位确认。

(三)将定点单位和车主单位认可的《通知单》提交望城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备案完成后,相关单位通过管理系统自行打印出《通知单》办理保费支付及留存。

(四)各单位必须明确专人负责管理系统的业务操作,并及时做好本单位公务车辆的信息维护。

六、保费支付及保单发票的开具

各单位应按已备案《通知单》的内容在约定保险起期(生效日期)前办理保费支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应当申请财政直接支付,保费交清后,各定点单位应及时出具保单和发票,并送达投保单位。

未办理备案登记认定的公务车辆保险费不得办理支付结算。

七、出险车辆的报案、理赔和维修

已投保公务车在保险期内出险后,各单位应及时与定点单位联系,办理报案、定损、理赔事宜;出险车辆需要维修的,必须到长沙市望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定点维修企业修理(异地出险的可另协商),否则,定点单位有权予以拒付赔款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所有理赔款均由定点单位直接转入车主单位账户,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收款账户户名:长沙市望城区财政局往来资金财政专户,账号:43001570061052502638,开户行:建设银行望城支行,并在用途栏中注明“XXX(车主)单位出险车辆理赔款,其他单位收款账户由车主单位提供,各单位按规定办理赔款支付手续。

八、权益保护

(一)各单位不得委托定点单位以外的其它保险服务单位和定点单位的非指定承办点承接公务车辆的保险业务,并应当维护定点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提出《公务车定点保险合同》以外的不合理要求。

(二)定点单位在定点期间应严格按照定点合同执行,并按投标承诺的优惠价格及服务条款进行服务,非不可抗力因素不得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

(三)各单位要加强对车辆保险费结算工作的财务监管,严格按照各定点单位的保费优惠率审核、结算保费,投保车辆的保单要作为会计凭证的附件一并入账。未在定点单位投保的,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结算。对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九、监督检查

(一)各定点单位要严格做到保单与《通知单》内容相一致,加强对出单后日常保险服务的管理。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将在合同期内根据各定点单位投标文件、服务承诺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单位和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二)各单位和定点单位发现违约违规问题,应及时向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书面举报或反映情况。

十、其他要求

定点单位每月末需向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报送当月定点保险业务报表及相关统计资料(承保、理赔情况)。其中,理赔金额超过1万元或发生较大人员伤亡事故的赔案,应即时报备。定点单位在报送半年度和年度报表的同时应附报表分析及说明,报表分析说明包括承保车辆台数及金额、出险台次及理赔金额、重大事故理赔情况、通融赔付的台次及金额等。

十一、违规处理

(一)各单位不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或者在车辆保险服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财政部门将依法依规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执法或纪检部门处理,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定点单位下列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各定点单位向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提交的《公务车保险定点服务承诺书》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1、服务态度差造成不良影响的;

2、合同有效期内被有效投诉的;

3、没有按投标承诺为各单位提供各项服务或不及时报送定点保险业务相关统计资料的;

4、车辆发生事故且交警部门已作出结论,不能及时理赔的;

5、投保车辆发生事故后不在定点修理厂维修支付理赔款的 (不含异地出险车辆)

6、在定点保险业务的承揽过程中,采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相关部门查处的;

7、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8、违反法律、法规的其它情形。

十二、监督电话及传真:88061061

 

附件:12014-2016年长沙市望城区保险定点企业承办点联系表

 

 

 

长沙市望城区财政局

20131229


附件1

 

2014-2016年长沙市望城区保险定点企业承办点联系表

单位名称

出单地址

服务电话

联系人

手机

值班电话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高塘岭街道旺旺东路1

95511

侯治远

15973123231

88082168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高塘岭街道郭亮北路536

95518

王储

13908494717

88062485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高塘岭街道郭亮中路279

95519

周团辉

13974879188

40086-95519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岳麓区银盆南路315号湘能大厦1

95500

周雷

18684662733

88806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