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财政局文件
望财采管【2015】 10号
关于2014年度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
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望城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关于开展望城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检查的通知》(望财采管【2015】5号),在区纪委全程监督下,区财政局、审计局、质监局共同派出联合检查组于2015年5月25日至6月5日,对全区44家行政事业单位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 检查基本情况
此次重点检查了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共检查项目98个,至检查结束之日,已完成合同验收的项目74个,验收达标的项目有 65 个,仍有22个项目未依合同如期完成,有2 个项目完成后未及时组织验收。
从检查的总体情况来看,大部分单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湖南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及《望城区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认真组织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确保了项目实施的进度和质量,有效发挥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一方面,采购单位对验收的重要性认识得到了进一步加强,部分单位成立了验收工作小组,并明确了相关职责,如教育局、民政局等;另一方面,采购单位对质量把关更加严格,部分单位邀请技术专家或质检部门参与了项目验收,如六中、卫生局、教育局、政务服务中心、环卫所等,民政局还对救灾衣被逐项进行了抽样送检,确保产品质量达标。
二、 检查发现的问题
检查中,仍然发现有部分单位及经办人员政府采购法律意识不强,在项目采购、合同管理和验收组织工作中,没有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落实责任,从严把关,甚至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采购单位验收组织不规范。①验收组织不及时,在项目标的交付使用后,未按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②验收小组组成人员不合规,没有组织监察、财务人员参与验收,没有遵循回避原则,采购经办人与验收负责人为同一人等;③未按照国家强制标准和招标文件要求把关产品质量,验收走过场。
2、部分采购单位合同管理不严格。①采购单位未落实合同管理职责,导致供应商延期履行合同的现象时有发生;②采供双方未依法履行相关手续,随意变更合同等;③采供双方违反《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合同之外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擅自改变中标产品品牌、型号、数量等合同实质性内容,甚至允许中标供应商违规将合同分包转让。
3、个别采购单位未按法定程序实施政府采购。个别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未完成前,要求供应商先行发货,边供货边组织招标,涉及货物价值较大,明显违背了《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4、部分采购单位违反合同约定支付采购款项。未验收先付款或已验收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现有仍有发生,违反了政府采购制度和财政资金支付的相关规定。
三、整改情况
现场检查结束后,各单位根据检查组反馈的情况,积极进行了整改和说明,但仍有部分单位未能完全整改到位。检查组向未完成整改的10家单位逐一发出了检查报告,限时一个月内整改。
四、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法律意识。各采购主体及其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采购项目计划的可行性研究与审查,科学合理编制采购预算与采购需求,公正合法地组织采购,采购完成后及时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2、采购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合同管理。一是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得变更,依法追加合同必须履行相关的手续;二是要按照国家强制标准和招标文件要求把关产品及服务质量、核实标的数量;三是对供应商在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行为,要即时采取救济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进行赔偿;四是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资金支付程序应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长沙市望城区财政局
201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