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党政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推进
新能源汽车使用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
(国发(2013 ) 30 号) 和《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
车实施方案~ (国管节能( 2014 J 293 号)精神, 稳步推进湖南
省党政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工作,制定本方
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
照统一部署、因地制宜、分类推进、逐步推广的原则,在全省各
级党政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推广和应用新能源汽车,并逐步完善
相关政策和配套设施,不断扩大应用规模,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
技术进步和优化升级,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二、总体目标
( 一)新能源汽车购买规模逐年扩大
2015 年至2016 年, 湖南省省本级党政机关和长沙、株洲人
湘潭市党政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
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 , 以后逐年提高。其他市州党政机关
及公共机构, 2015 年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
比例不低于1 0% , 2016 年不低于20% , 以后逐年提高。
(二)配套基础设施逐步完备
一-按照"企业投资为主、政府鼓励引导、形成工作合力、积极
稳妥推进"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 加强新能源汽
车充电设施建设,保障充电需求,建成与使用规模相适应、满足
新能源汽车运行需要的充电设施及服务体系。充电接口与新能源
汽车数量比例要达到1 : 10
(三)运行保障制度逐步完善
各市州、省直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新能源汽车配备更
新、日常使用、处置等配套管理制度,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责任明
确、保障到位的工作机制。
三、实施范围
( 一)机构范围
本方案所称党政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包括: 全部或部分使用
财政资金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省级党政机关、
市州级党政机关为重点; 其他公共机构中以教育、科技、文化、
卫生、体育等系统为重点。
(二)车型范围
本方案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
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以城区内行驶为主、运行路线相对固
定的公务用车,应优先选用纯电动汽车。
(三)应用范围
党政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购买机动车辆应当优先选用新能
源汽车,其中,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等车辆配
备更新时应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在环卫、邮政、旅游、公
交等更多领域和更广泛用途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
四、主要措施
( 一)规范新能源汽车采购管理
1. 新能源汽车管理要严格执行现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有关
规定,不得超过核定的编制数量。
2. 党政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编报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
划时,应当明确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数量飞比例等,各级公务用车
管理部门根据新能源汽车购买比例下限要求严格审核并统筹安
排。
3. 党政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从工业和信
息化部定期发布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
型目录》中选择采购车辆。
4. 党政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享受财政补贴,
具体补贴标准按照财政补贴政策执行, 其中,轿车(含机要通信
用车)采购价格扣除财政补贴后不得超过1 8 万元。
5. 党政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除"整车购
买"方式外,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购买新能源汽
车租赁服务。
( 二)建立市场化充电设施服务体系
6.各级政府应当按照适度超前、保障使用的原则, 把新能源
汽车充电设施作为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纳入城市建设发展总体规划中, 整合社会资源, 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具有资质的企业充分
竞争,参与升级改造传统加油(气)站、新建充电设施等基础设
施建设以及运营维护。
7 . 党政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新增或改造的停车场,应当结合
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计划,充分考虑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 设置
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并配建充电桩。2015 年, 省级党政机关
及其他公共机构改扩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占该单位停车位
总数量的比例不低于5 % , 2016 年不低于100/0 , 以后逐年提高。
各市州公务用车管理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党政机关充
电设施建设规划方案, 充电桩建设运营单位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
定。
8 .充电设施运营维护企业,由各级公务用车管理部门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
( 三) 优化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
9.各级党政机关在公车改革后,核定保留车辆和新增配置车
辆, 应优先留用和购买新能源汽车, 并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使用
比例。
10. 各市州、县市区在公车改革后搭建公务用车服务平台的,
应优先留用和配置新能源汽车, 新购车辆应通过政府采购机构优
先购买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采购比例不得低于购买总量的
30% 。
1 1. 发挥社会引领示范作用,鼓励党政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
工作人员购买或租赁新能源汽车。党政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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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场要建立一定数量充电设施, 为单位和个人使用新能源汽车提供
市场服务,如政府及其公共机构工作人员租赁新能源汽车的,可
以引导市场建立租赁担保机制, 降低租赁门槛。
12.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各级公务用车管理部门, 制定新能源
汽车充电、维护等运行费用定额标准,核定运行费用, 列入部门
预算。新能源汽车使用单位按照规定标准向运营企业支付费用。
13 .地方政府在制定和执行机动车限号行驶、牌照额度拍卖、购车配额指标、道路优先通行等制度方面, 应当对新能源汽车适
当给予政策优惠,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
14 .供电企业应当积极做好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供电保障
服务工作,采取分时电价机制引导用车单位合理安排充电时间,
提高电能利用率。
15. 充电设施运营维护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信
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对充电设施进行实时管理,保障新能源汽车
安全、高效运行。
五、工作要求
(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飞省经信
委、省发展改革委统筹协调全省党政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购买新
能源汽车的政策指导、监督考核工作。各市州党政机关及其他公
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工作由公务用车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二)自2016 年开始,各市州公务用车和公共机构节能管
理部门应当按年度统计汇总上一年度本市州新能源汽车配备情
一一7 -一
况、累计行驶里程、能耗、费用等情况, 于3 月5 日前报送省机
关事务管理局公务用车管理和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
(三)各级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新能源汽车购买情
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进展缓慢、未达到购买比例要求的,予以
通报;对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整改,并追究有关领
导责任。
(四)即将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党政机关及其他公共机
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应当统筹考虑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进程,在核
定保留车辆范围内实施; 各市州要将新能源汽车各年度购买比例
逐级分解细化,明确责任,提出具体落实措施。
(五)各市州公务用车和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深入开展
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党政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工作人员对推广使
用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改善环境重要意义的认识,充分发挥政
府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示范引导作用,形成有利于新能源汽车大
规模使用的社会舆论氛围,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助推我省
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进程。
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2015 年8 月1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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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党政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推进新能源汽车使用实施方案(湘管发[2015]69号).pdf